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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香港稅法規(guī)定,公司在注銷過程中需要對可能存在的未繳納所得稅進行清繳。如果公司在注銷前還有未結(jié)算的利得稅,那么在注銷過程中是需要繳納這部分稅款的。利得稅是按照公司清算時剩余資產(chǎn)凈值與初始注冊資本之差計算的,稅率在5%至16.5%之間浮動。
如果公司在注銷前已經(jīng)按照規(guī)定進行了稅務申報并繳納了所有應繳稅款,包括利得稅,那么在注銷時就不需要再次繳納這部分稅款。此外,如果公司一直做零申報(即年審+報稅),并且沒有產(chǎn)生任何應稅利潤,那么在注銷時也不需要繳納利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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