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(jù)香港公司條例的規(guī)定每個年度必須做審計。凡運營滿1年且有盈利的香港公司,在香港公司注銷的時候需要提供會計師做賬出具
審計報告。
在以下情況下,香港公司可以撤銷注冊:
該公司從未開始營運,或在申請撤銷注冊前最少3個月內(nèi),已停止任何業(yè)務或營運;以及該公司沒有未償還的債項。
申請撤銷注冊必須連同稅務局局長發(fā)出的《不反對書面通知》,提交公司注冊處。倘若有人對該項撤銷感到受屈,可以在撤銷注冊后的20年內(nèi)向法庭提出恢復注冊申請,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冊處將已撤銷注冊的公司復業(y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