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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不可利用公司的機會為自己的利益服務,不允許其個人利益抵觸公司的利益,也不可濫用公司的資產。法院對所有受托人都有極高誠實標準的要求,并對不正常的行為、個人利益或濫用公司資產有極嚴格的界定。
同時公司也可以跟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一份關于競業(yè)禁止義務相關協(xié)議,不得實施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營業(yè),或擔任與其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的經(jīng)濟組織的負責人或無限責任股東,或不得兼任任何經(jīng)濟組織的負責人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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